1.磋商響應供應商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磋商響應供應商為企業(yè)的,提供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磋商響應供應商為事業(yè)單位的,提供有效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磋商響應供應商為社會團體的,提供有效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磋商響應供應商為合伙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的,提供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磋商響應供應商為非企業(yè)專業(yè)服務機構的,提供有效的執(zhí)業(yè)許可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其他磋商響應供應商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提供有效的相應具體證照復印件。(銀行、保險、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等特定行業(yè)可以分公司名義參與磋商響應。) 2.提供財務狀況報告(財務報告或資信證明):磋商響應供應商提供的財務報告復印件(成立年限按照磋商截止時間推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成立年限滿1年及以上的磋商響應供應商,提供經審計的2024年或2025年的年度財務報告。b.成立年限滿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響應供應商,提供該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財務報告或該半年度的半年度財務報告。c.無法按照以上a、b項規(guī)定提供財務報告復印件的磋商響應供應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滿1年及以上的磋商響應供應商、成立年限滿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響應供應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磋商響應供應商),應選擇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復印件。 3.依法繳納稅收證明材料:磋商響應供應商提供的稅收憑據復印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a.磋商截止時間前(不含磋商截止時間的當月)已依法繳納稅收的磋商響應供應商,提供磋商截止時間前六個月(不含磋商截止時間的當月)中任一月份的稅收憑據復印件。b.磋商截止時間的當月成立且已依法繳納稅收的磋商響應供應商,提供磋商截止時間當月的稅收憑據復印件。c.磋商截止時間的當月成立但因稅務機關原因導致其尚未依法繳納稅收的磋商響應供應商,提供依法繳納稅收承諾書(格式自擬),該承諾書視同稅收憑據。 4.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證明材料:磋商響應供應商提供的社會保險憑據復印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a.磋商截止時間前(不含磋商截止時間的當月)已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磋商響應供應商,提供磋商截止時間前六個月(不含磋商截止時間的當月)中任一月份的社會保險憑據復印件。 b.磋商截止時間的當月成立且已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磋商響應供應商,提供磋商截止時間當月的社會保險憑據復印件。c.磋商截止時間的當月成立但因稅務機關/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機關原因導致其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磋商響應供應商,提供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承諾書(格式自擬),該承諾書視同社會保險憑據。 以上序號2、3、4資格條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諾制”,磋商響應供應商提供資格承諾函(格式詳見磋商文件第五章)的即可參加采購活動,在磋商響應文件中無需再提供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磋商響應供應商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虛假承諾,磋商響應供應商承諾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6.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可以提供證明材料或承諾書)。 7.磋商響應供應商代表身份證有效復印件(正反面均需復?。?,磋商響應供應商代表若不是單位負責人的應同時提供單位負責人授權書原件。 8.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目下的采購活動。(磋商響應供應商須對此提供書面承諾) 9.經信用記錄查詢,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黑名單) ①信用記錄查詢的截止時點:信用記錄查詢的截止時點為本項目磋商截止時間(當日)。 ②信用記錄查詢渠道: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www.gsxt.gov.cn)。 ③信用記錄的查詢:由磋商小組通過上述網站查詢并打印磋商響應供應商的信用記錄。 ④經查詢,磋商響應供應商在磋商截止時間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黑名單)且相關信用懲戒期限未滿的,其資格審查不合格。 10.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磋商響應。 其他詳見磋商文件。 |